澳门贸易投资促进局通告

  规范《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的第2/2005号行政法规已于2005年4月4日生效,废止第14/95/M号法令(俗称投资居留法),在此之前已向本局递交的投资居留申请、已预约排期申请以及已取得澳门临时居留权人士的续期和惠及申请,按原法令的规定处理。
  是日开始办理排期申请的一律适用规范《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行政法规规定,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不动产投资居留的申请者,应在提出请求时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无需贷款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不带任何负担的不动产,而价金不低于澳门币一百万元,且在购买时其市场价值亦不低于澳门币一百万元

  • 在获许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信用机构拥有金额不低于澳门币五十万元的不带任何负担的定期存款;
  • 具有高等专科或等同高等专科学位。仅具高中或等同高中学历者,则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 具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的直系血亲亲属或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亲属;
    • 具备不少于两年经营商业企业或在商业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验;
    • 为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企业的拥有人或属公司的商业企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资本的拥有人。

  此外,或被惠及的家庭成员,将改为不包括父母亲;而香港退休人士投资五十万便可申请居留的高优惠亦被取消。

2005年4月4日